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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促进滹沱河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打造以河流、花海、湿地、疏林为特色的生态廊道,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滹沱河生态修复工程。为确保工程施工和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滹沱河生态修复工程(藁城段),西自东三环北延,东至藁城区振兴北街北延,治理河段长度23.3公里。工程涉及九门乡、岗上镇、南董镇、廉州镇、兴安镇五个乡镇,拆迁范围为滹沱河主河槽及生态修复工程租地及永久占地涉及区域,具体区域以现场划定范围为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拆迁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厂房及其他建筑设施属于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者自行清除。
三、拆迁范围内不属于阻水障碍物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6)6号文)执行。
四、滹沱河主河槽内区域为国有土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评估款后不再予以其他补偿。
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严禁进行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等活动。
六、水务局、国土局、公安局、岗上镇人民政府、九门乡人民政府、南董镇人民政府、廉州镇人民政府、兴安镇人民政府、沿河各村村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控制区域的执法巡查,发现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无条件清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次调查评估结束后,拆迁区域内土地由所属农户按原有模式继续管理,待工程实施时确需拆迁的予以补偿,并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交付土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建设征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