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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2017年开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统一的筹资和报销政策,不再分新农合和城镇医保。
二、我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中小学生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否则将不能报销医药费。参军、就业、上大学的不用缴费。新迁入户籍人口、新生儿,应在落户之日或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参保和交纳医保费。
三、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是城乡居民集中申请参保和交纳医保费时间。原城镇居民到河北银行缴费,农村居民到所在村委会集中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时需带户口本。
四、缴费标准:每人240元,中小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统一标准。
五、基本医保的待遇
1、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40元包干使用,划入社会保障卡,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年度余额不计息,可结转使用,可继承。
2、慢性病报销。
3、特殊病病种门诊报销。
4、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按照住院待遇执行。
5、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且属于医保医院就医的每例500元,不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且属于医保医院就医的每例1300元。
6、政策范围内分娩住院医疗费,自然分娩的补助500元,剖宫产补助1000元。
7、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标准如下:
医院级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在石家庄
各县
一级医院
100元
90%
二级医院
400元
80%
石家庄
市区
一级医院
200元
85%
二级医院
800元
70%
市属三级医院
1000元
65%
省属三级医院
1500元
60%
省外
三级医院
3000元
45%
注:(1)经转诊并在医保中心备案的,按此规定执行。
(2)经转诊备案转往省内石家庄市外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市区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3)转往省外协议医保医院未经转诊备案的,每次起付线4000元,报销比例为30%,此种情况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
(4)转往参保地以外非医保医院就医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5)使用甲类药和甲类诊疗项目的按上表比例报销。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应先自付10%,其余90%按上表比例报销;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按上表比例报销;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先自付30%,其余70%按上表报销;有支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6)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未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在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向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六、连续参保交费的奖励规定: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交费年度,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
七、基本医保基金报销的年度封顶线为20万元。
八、大病保险基金赔付的年度最高限额是30万元。
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的范围为:河北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医疗费。
十、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由第三方负担的;
3、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医的;
5、服刑期间的。
十一、参保缴费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是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
十二、就医管理规定
1、城乡居民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就医,就医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核验,原合作医疗卡不再使用。
2、遇有意外伤害在我市医保协议医院救治的,由救治医院首诊医师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经过,做好病历记录,并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在我市以外医院救治的,由本人或亲属于5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
3、市区参保城乡居民转往市域外就医,应由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手续,报区医保中心备案,转往医院原则上限定为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多次转外住院治疗应一次一备案。
4、年度内转外就医复诊的,可持第一次转院备案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
5、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办理城乡居民常驻外地就医。
6、在石家庄的协议医院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拿钱与医院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个人不用拿钱,由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
7、在省内市外能异地直接结算医保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拿钱与医院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个人不用拿钱,由就医医院记账。
8、在市外不能异地直接结算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应在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到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十三、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
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
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6〕94号)
5、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石人社[20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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